小純於2009/11/09 22:22 回應
您 好!感謝您對本公司之批評及指教,關於「旻爸」在公司之消費部分,本公司已盡最大善意與『旻爸』溝通,相信能經得起『旻爸』之檢驗;另外關於瀏覽人 Anne、Simon、S2817218等人之發言部分,因未詳細載明相關消費明細、人名等資料,本公司實無法稽核並回應相關其指正之處,如不吝指教之 處,請以電話(07-6992324)或電子信箱(z0000. z0000@msa.hinet.net)連絡本公司,本公司定詳盡以答,以解消費者疑慮。 此外,本部落格為公開之網路空間,依法該公開之管理人應負管理責任,雖「旻爸」所開設此討論空間之立意並無任何妨害本公司名譽之意思,惟瀏覽人於該空間留 言時,『旻爸』應就該留言是否違法負管理責任。因此,未免「旻爸」因此擔負相關責任,請將上開瀏覽人Anne、Simon、S2817218等人未經查證 之發言部分刪除或隱藏,或轉知本公司詳為答覆,以免傷害本公司商譽,望各位網友遵循配合!! 創浩精品傢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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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回應如下
回覆創浩精品傢俱有限公司及各網友
一、本人開設此部落格僅做為個人生活及心情之記實與抒發,來自世界各地的網友其對本人的部落格任何留言有其看法時,均可自由留言,但仍受國內相關法令之約束。
二、本人發表言論過程,均未對創浩精品傢俱有限公司進行任何誹謗致損其公司名譽。本人均以真實性的使用來發言,發表過程中也均屬善意,均無不當言論。
三、以上的網友留言,均在YAHOO奇摩註冊後才可發表。在YAHOO奇摩也都有正式的資料,如您覺得其中有那一位的留言有損及貴公司名譽,可以直接點選"檢舉"之按鈕向YAHOO奇摩檢舉,並要求其提供資料供貴公司進行訴訟。
四、貴公司"小純"小姐除在本人部落格已親自留言多次回應網友問題,也曾多次親自來電本人,顯見貴公司已知本部落格所有關於創浩精品傢俱有限公司之文章。
五、在此推薦一篇文章,大家都要去看一下。 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71.htm
六、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在網友留言中我並沒有看到有不當的部份,請貴公司明確指出那一筆是屬於不當的回應。必要時,本人會考慮刪除。唯本人的部份,自認為均無不當部份。
旻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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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自認為個人所發表言論沒有不真實性,均是個親身體驗的真實事件詳述。
至於其它格友無從考證,但每個人均想有言論自由,本人無從干涉。就像高雄縣政府設立一個演講廳,供人演講。演講者所發表的言論,縣政府需要負責嗎?我想是演講者要自負自己的言論責任,再舉例,如果在演講的同時,底下的聽眾發表不當言論,那麼是演講者要負責還是租用場地的人要負責還是縣政府要負責呢?
雖然我有個當律師、書記官、司法官、檢察官的表弟,我想也還不到動用他的地步。所以創浩傢俱所言,部落格管理者應負管理責任,應屬個人看法,無法綠根據。
但本人也是想好聚好散,本人與創浩精品傢俱有限公司的交易雖有糾紛,但也已經結束,也已經過去,也不致於要到訴諸公堂的地步。
唯後續其它格友的不愉快經驗,跟隨在我的文章後回應,也是我始料未及的。
在此已經之前所發表的 採購創浩精品傢俱的文章隱藏,是因為我想告一段落。也不想再與該公司有任何瓜葛,好壞那是你們家的事。
另外, yahoo 設有部落格不當檢舉中心, 創浩傢俱如有何任疑慮, 請洽 https://help.cc.tw.yahoo.com/feedback.html?id=1600
以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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