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土地分割注意事項

請問:如何辦理土地鑑界?

 


須由土地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申請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複丈申請書、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並繳納土地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每單位為新台幣肆仟元整。

 


請問:有關土地分割,如何辦理?

 


除填具土地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及清冊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身分証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農業區」、「保護區」地區:除農業發展條第三十條前段但書 規定外不得分割。
2.「住宅區」地區:地上建物如為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得依土地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列之文件辦理;惟在上開日期後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則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証明文件憑辦;但屬台北市保謢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臨時建築用地亦不得分割。

我有筆土地經訴訟分割後,因其他持分人不願繳增值稅,也因此無法完成分割登記,有誰能教我如何解決?
 
1. 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並一定為分割方法(如何分配)之請求。

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點交之。

3. 又法院所為之判決,必為分割方法之決定,在共有物為不動產時,各共有人得依此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分割登記。而對於各共有人而言,此一確定判決賦予請求分割登記之權利與協助分割登記之義務。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依執行名義(分割之確定判決),債務人(共有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包括請求分割登記之共有人)代為履行。法院得命債務人預付費用或命債權人預納。

5. 故你應先向執行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共有物分割裁判之執行,並主張他共有人拒繳土地增值稅應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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