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14年
12年前炮打陳師孟美國籍案,民國84年擔任台北市副市長的陳師孟擁有雙重國籍,當時擔任市議員的美國籍李慶安圍剿,陳師孟斷然放棄美國籍。
今天12月31日2008年的最後一天,李慶安在苦等不到美國回覆的 "美國公民有意圖的放棄美國國籍證明",以 "不忍也不願" 退出國民黨。
李慶安父親李煥功在黨國,所以飽受國民黨鐵票保證。
也是當年親民黨的第二號人物,宋楚瑜的入門弟子。
她雖然是親民黨第二號人物,也是親民黨出走潮中的指標性人物,她為了選台北市市長重返國民黨,也差不多快當上台北市市長候選人,但舔耳案讓她名聲大幅下滑。
但在2006年立委選取在大安區選區又小贏羅文嘉,可見她的厲害之處。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如兼具外國國籍,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當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外國國籍手續,取得證明文件,期滿仍未完成喪失外國國籍時,願接受免除公職。
天啊,這是什麼理由?李慶安是從 1994 年就開始擔任台北市議員耶。
錯就錯在美國.... 沒有自動發給 "自動放棄美國國籍證明書" ...
昨事今非... 只許周官放火,不許百性點燈。就是這些高層的人....
滿街貼滿立法院停證的車,肆無忌憚的衝衝衝..
某某律師在自由時報的文章,引文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6/today-o2.htm
據報載美國政府答覆立委是否有美國籍的回函第五點說明,表示當美國公民同時具外國籍,且接受該外國政府公職,宣誓效忠該外國政府,並有意圖放棄美國國籍,就可能已經有放棄美國國籍的行為。
(請注意喔,是有意圖放棄,並非已放棄)
李慶安立委確有就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並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以及放棄美國國籍的意願之事實。如美國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係外國政府,則李委員已符合上開放棄美國國籍之要件,李委員並無違法之處。
(天啊,有意圖就表示已符合放棄美國國籍之要件即無違法之處。什麼邏輯啊?)
因此,外交部應進一步再向美國有關單位函詢,李委員確有就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並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及表示願意放棄美國國籍,是否符合上開「外國政府」之要件。
如果美國政府回函肯定中華民國政府即外國政府,李委員不但可保住立委公職,且一躍而成為台灣的建國英雌,全民應公開讚揚之。李委員幸甚,台灣更幸甚。
(美國從來就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個政府,所以聯合國我們永遠也踏不進去。)
旻爸丫:
回覆刪除現在已經是2009年了哩,
2007年最後一天,怎麼一跳就跳了二年丫!